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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0-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开设和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教学。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 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依据《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遵循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科学建设实验教学体系,推动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打造与理论教学体系密切联系、循序渐进、层次分明、特点突出、开放运行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基层教学组织(含教研室和实验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与检查全校实验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汇总、上报实验教学数据;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共享。

第六条 教学单位职责。各教学单位负责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开课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监控实验教学过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与安全工作等。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七条 实验开课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验开课计划,并按照计划规定的学时、开课学期等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活动。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开课计划编写的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凡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验项目是实现实验教学目标和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教学单位应依照实验教学大纲建立实验项目数据库,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科学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吸收专业前沿科研成果。

第十条 实验教材(指导书)。所有实验课程应配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师可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实验课程实际,组织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共同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选用和编写应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项目类型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和虚拟仿真实验等类型。

1.演示性实验是教师运用仪器、实验用品或其他专门设备,模拟某种自然现象的变化,使学生了解事物的形态结构和相互关系、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一种基本型实验。

2.验证性实验是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学生动手操作的实验,通过观察、数据记录、计算、分析直至得出被验证的原理、理论或结论的实验过程,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验方法与技能的一种基本型实验。

3.综合性实验是指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后,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实训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

4.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方法和实验仪器,拟定实验步骤,加以实现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

5.创新性实验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研究目标所进行的具有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其目的在于深化学生综合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的开拓性思维和研究创新能力。

6.虚拟仿真实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虚拟环境来模拟真实实验的过程和结果。通过虚拟仿真实验,学生可以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实验操作和观察,在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情况下,深入理解实验过程和结论。

第五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并下达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课排课。各教学单位做好实验课排课,组织学生选课,并将实验课表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上课学生。

第十四条 实验课分组。各教学单位在组织教学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部分实验课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整班进行上课的,应当实行学生分组教学,确保学生能够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课开课。各教学单位按照排定的实验课表开课,开课前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课开出后应按时填好实验运行记录。因特殊原因(如停电、作物的季节性限制、设备故障等)需调停课,指导教师需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变更。实验项目的开设应当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因仪器设备条件限制等原因需要变更实验项目,由教学单位提交变更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平顶山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和开课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教学准备人员应做好仪器设备调试、实验材料配备等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说明实验教学的安排及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指导教师应巡视指导学生开展实验,解决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应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整理实验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室,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并做好实验室仪器和实验室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指导教师应及时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实验报告进行讲评,并做好实验成绩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上岗或者首开实验的指导教师应试讲、试做实验。经教学单位组织审查并批准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试讲记录由所在教学单位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安全管理。各教学单位对实验课相关教学项目开展立项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落实风险点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安全风险防护与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对各实验课程相关实验教学项目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物料、实验工艺和实验环境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原则上所有实验课程的第一学时应安排实验安全教育。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实验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独立开设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开设实验课程基于《平顶山学院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主要以听评课、日常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等方式实施,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根本目的。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学校、学院、基层教学组织”三级管理。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实验教学过程各阶段和各主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实验课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梳理问题清单,及时改进,适时再督导,形成质量管理闭环。

第二十九条 教学单位应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途径,经常听取教师、学生、教育教学督导、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反馈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九章 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探索建立新型的多元实验教学模式,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适应网络化学习的实验教学成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规范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开设过程,不断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质量和数量。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行业、企业参与的协同育人模式,开发对接行业企业生产的实验项目,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开展实验教学。

第十章 实验教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分实验教学资料和实验管理资料。实验课程结束后,教学单位应将实验教学资料和实验管理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课表、实验项目信息、新开实验试做记录、实验过程记录表、考核材料、实验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管理资料。包括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课程检查资料、实验室及实验仪器使用记录、实验安全教育记录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学习落实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教学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07〕50号)同时废止。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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